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曹俊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闫成龙与被执行人曹俊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闫成龙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闫成龙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5000元、案件受理费543.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曹俊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曹俊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曹俊京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曹俊京发出传票一份,通知被执行人曹俊京于2021年2月10日到本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曹俊京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三、2021年2月1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2月5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2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曹俊京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均未发现曹俊京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2021年2月3日,经向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曹俊京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2021年6月2日,因被执行人曹俊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1年6月18日,经约谈申请人闫成龙,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曹俊京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闫成龙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曹俊京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其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闫成龙,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士阔 审判员 陈自彬 审判员 翟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胜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