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长江大道东段208号至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4CC8J6K。 负责人:李书霖,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美西,该公司员工。特别委托代理。 被执行人:李昌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白云村。 被执行人: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白云村。 被执行人:苏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麻柳街。
审理经过
关于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与李昌秀、陈**、苏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503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昌秀、陈**、苏小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李昌秀与案外人刘顺益、刘尧章、曾造分、刘绍兵共有的位于南溪区仙临镇永兴村六组属李昌秀的份额面积。 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妥善保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发生,必要时本院将发出相应的交出财物通知或者公告,被执行人或者财物实际占有(用)人收到通知或者见到公告后,必须立即按通知或者公告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未按要求交出查封财产的视为拒执。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甘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