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影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系聂影春妻子。 被告:铁梦云,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聂影春与被告铁梦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影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玲、被告铁梦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聂影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铁梦云偿还聂影春工资1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铁梦云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聂影春经人介绍到铁梦云承包的十九大街富士康工地干外墙保温工作,在干活期间铁梦云共欠聂影春工资142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铁梦云于2021年3月5日给聂影春打一欠条,约定2021年6月5日还清。到了约定日期铁梦云没有履行自己的偿还义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聂影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求。
被告辩称
铁梦云辩称,认可聂影春的诉求,没有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铁梦云经朋友介绍承接了十九大街富士康工程的外墙保温和内墙粉刷工程。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聂影春受雇于铁梦云在上述工地做外墙保温和内墙粉刷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聂影春工资共计16200元,铁梦云仅支付了2000元,于2021年3月5日向聂影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铁梦云因富士康(开封十九大街)工程,截止目前欠农民工聂影春工资共计14200元,在2021年6月5日之前付清。铁梦云在欠款人处签名并捺手印。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铁梦云欠付聂影春工资142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聂影春要求铁梦云支付工资142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铁梦云支付聂影春工资14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元,由铁梦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伦振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