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西市靓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中心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692609764T)。 法定代表人:路玉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鸡西市靓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 被告:隋善堂,男,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审理经过
原告鸡西市靓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隋善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鸡西市靓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鸡西市靓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显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