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
法定代表人:李小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有琳,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鲜思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鲜思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