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正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20号大地春城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GW61J5J。 法定代表人:廖田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必芳,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曾梅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正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梅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正居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必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梅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贵州正居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缴纳的房屋买卖契税费7672.39元、维修基金10230元、水电开户费2729元,共计20631.3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日,由原告作为居间方,在原告的协调下,被告与刘铁、黄金梅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凯里市某小区房屋出售给刘铁、黄金梅,转让价100万元,但未签订合同。因被告在向房开公司购买该房屋时未缴纳房屋买卖契税费、维修基金、水电开户费,为了能顺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由原告为被告垫付上述费用,但在原告缴纳上述费用合计20631.39元后,被告以种种理由反悔,表示不愿再将房屋出售予刘铁、黄金梅,致双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登记。原告认为,被告理应返还原告为其缴纳的房屋买卖契税、维修基金、水电开户费,但被告一直未将上述费用返还原告。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人民法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谢。

被告辩称

被告曾梅湘未提交答辩意见和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日,原告作为房产中介,介绍被告将其位于凯里市某小区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刘铁、黄金梅。原告为促成交易,于4月9日代被告支付房屋维修基金10230元,燃气、电开户费2729元。于4月10日代被告交纳房屋买卖契税7672.39元。后房屋买卖交易失败。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代付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原告为被告代交房屋维修基金、燃气、电开户费、房屋买卖契税。在房屋交易失败后,被告取得该部分款项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应返还的情形,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631.39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曾梅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正居置业有限公司返还20631.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8元,由被告曾梅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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