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延鹏。
被申请人: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被申请人:郭玉宽。
审理经过
原告郭延鹏与被告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玉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延鹏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玉宽名下的鲁NN××××、鲁NO××××(限额180万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郭延鹏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延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玉宽名下的NN××××、鲁NO××××(限额180万元)车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郭延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