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资阳区刘三米粉食品加工厂,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艳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森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湖南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益阳森艺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晏凤姣,湖南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洋子,湖南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谢凯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审被告:文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益阳市资阳区刘三米粉食品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益阳森艺家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凯文、文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益阳市资阳区刘三米粉食品加工厂以其已与益阳森艺家具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益阳市资阳区刘三米粉食品加工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益阳市资阳区刘三米粉食品加工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益阳市资阳区刘三米粉食品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