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崧梃、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蒙酒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镇浩勒报吉村。 法定代表人:周忠。 被告:北京银河千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4号楼408,经营地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首尔甜城MOBO国际村东区10-2803。 法定代表人:黎多琼。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宾酒业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蒙酒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酒酒业公司)、北京银河千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度网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宾酒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崧梃,被告千度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多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酒酒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贵宾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贵宾宴”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擅自使用“贵宾宴”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依法判决蒙酒酒业公司、千度网络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0元;3.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合理维权费10000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原告及注册商标基本信息:原告贵宾酒业公司系第三十三类(白酒)“ ”、“ ”、“ ”、“ ”(注册号分别为:4299691、11898401、11898400、14279906)等文字系列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人,原告经商标权利人王暖波明确授权,依据《商标法》规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注册号:4299691)核准注册时间为2007年3月7日,该商标经多次续展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至2027年3月6日,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为:烧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黄酒;汽酒;料酒;含酒精液体;葡萄酒;蒸馏酒精饮料。“ ”(注册号:11898401)核准注册时间为2014年5月28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至2024年5月27日,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为:白兰地;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鸡尾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酒(饮料);米酒;葡萄酒;清酒;烧酒。“ ”(注册号:11898400)核准注册时间为2014年5月28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至2024年5月27日,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为:白兰地;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鸡尾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酒(饮料);米酒;葡萄酒;清酒;烧酒。“ ”(注册号:14279906)核准注册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至2025年5月13日,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为:白兰地;果酒(含酒精);米酒;烧酒;清酒;含水果酒精饮料;鸡尾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酒(饮料);葡萄酒。上述“贵宾宴”文字商标依法为联合商标,权利人王暖波所属公司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椅山公司)自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长期、大量、持续、广泛的广告宣传。因此,上述商标在白酒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极佳的美誉度,其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占有率,其商品名称亦在白酒的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2.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蒙酒酒业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非法在与原告商标相同名称的白酒商品上,使用“贵宾宴”的商品名称,被控侵权白酒在商品的外包装盒和酒瓶中间显著位置,单独、突出使用“贵宾宴”文字,依法属于典型的标识性使用,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商品名称的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商品名称“贵宾宴”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与原告被许可使用的“ ”“ ”“ ”“ ”系列注册商标和商品名称为“贵宾宴”的标识,依法属于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其行为已经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商标相同即为混淆。误认包括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具有许可关系、合作关系、隶属关系、投资关系等特定关系。本案千度网络公司是招商平台。千度网络公司在为蒙酒酒业公司发布酒类产品广告宣传信息时,依据《广告法》规定,没有进到审查义务,使得该网站上搜索“贵宾宴”系列产品时,能够搜索到蒙酒酒业公司的侵权商品,此时“贵宾宴”标识结构,具有了《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款“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千度网络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而为蒙酒酒业公司发布侵权商品广告宣传信息的行为,符合该条法律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蒙酒酒业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被告千度网络公司辩称:一、针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千度网络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蒙酒酒业公司是直接侵权人,千度网络公司并没有侵犯贵宾酒业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千度网络公司己尽到事前资质审查、事后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千度网络公司接到法院通知后已经对涉案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相关网页、图片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贵宾酒业公司所称侵权事实已不存在,贵宾酒业公司诉讼请求千度网络公司停止侵犯“贵宾宴”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擅自使用“贵宾宴”商品名称的不正当行为已失去现实基础,针对贵宾酒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二、针对贵宾酒业公司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贵宾酒业公司的主张数额过高,应提供确实证据加之证明。千度网络公司已对网页进行删除、屏蔽,而在此前千度网络公司从未接收到贵宾酒业公司任何方式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函告、通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贵宾酒业公司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中千度网络公司在本案尚未审理的情况下,为避免对贵宾酒业公司造成可能产生扩大的损失,千度网络公司已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故对贵宾酒业公司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举证
原告贵宾酒业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8)吉通辉南证内民字第581号公证书,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证明原告经商标权利人王暖波书面明确授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2018)吉通辉南证内民字第518号公证书,
本院查明
”文字+拼音(注册号:4299691)商标证;3.(2019)吉通辉南证内民字第972号公证书,“?”竖版纯文字(注册号:11898400)商标证;4.(2017)吉辉证民字第147号公证书,“?”横版纯文字(注册号:11898401)商标证;5.(2019)吉通辉南证内民字第979号公证书,“?”竖版纯文字(注册号:14279906)商标证。以上证据2-5证明原告经授权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和“?”在第三十三类“白酒”或“烧酒”的商品上,依法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四个注册商标依法属于联合商标。6.(2019)辽抚法证民字第2162号公证书,大椅山公司被授权在白酒的商品上使用“贵宾宴”等商品名称,证明大椅山公司经权利人王暖波授权使用“贵宾宴”等纯文字做为白酒的商品名称。7.(2019)吉通梅河证内民字第1236号公证书,公证日期:2019年7月,大椅山公司在糖酒网(域名:www.tangjiu.com)广告宣传;8.(2019)吉通梅河证内民字第1127号公证书,公证日期:2019年6月,大椅山公司在美酒招商网(域名:www.9928.tv)广告宣传;9.(2019)吉通梅河证内民字第1203号公证书,公证日期:2019年7月,大椅山公司在万酒招商网(域名:www.9111.tv)广告宣传,该网站的留言记录显示,最早的时间为2014年6月12日。而公证日期为2019年7月,证明“贵宾宴”系列商品广告宣传时间长达5年之久;10.(2019)吉通梅河证内民字第1225号公证书,公证日期:2019年7月。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在好酒招商网(域名:www.js118.com.cm)广告宣传。以上证据6-10证明:“贵宾宴”商品名称及注册商标“贵宾宴”的白酒商品,在全国范围内自2010年起进行长期、持续、大量和广泛的广告宣传。11.(2019)吉通山城证内民字第3850号公证书,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12.律师费发票,律师费5000元;13.复印费发票,复印费1000元。证据12-13证明原告合理维权费用的支出。 被告千度网络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原告是2019年注册的公司,原告没生产酒。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至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至10,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说他在各个网站上做了宣传,但是我查看了这些网站首页以及白酒栏目页没有看到“贵宾宴”相关的广告和链接,在这些网站上搜索才能看到。针对证据11,我们网站从来没给“贵宾宴”在首页以及所有栏目页对“贵宾宴”相关的图片及文字进行宣传,而且目前网站上搜索“贵宾宴”关键字已经无任何相关信息,在各大搜索引擎上搜索蒙酒酒业公司也没有与我网站有关的链接。 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贵宾酒业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在认定事实及争议焦点中予以综合评述。 被告千度网络公司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千度网络公司网页截图。证明目的:千度网络公司网站首页及所有栏目页无贵宾宴信息。证据2、搜索引擎网页截图。证明目的:各大搜索引擎上搜索蒙酒酒业公司没有任何与千度网络公司网站有关的链接。证据3.千度网络公司网站截图。证明目的:证明在千度网络公司网站醒目位置有版权声明及详细说明,说明千度网络公司没有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证据4、网页截图。证明目的:原告起诉贵宾宴相关案件多达70多件,同时多个案件被驳回、败诉、撤诉。原告涉嫌恶意提起诉讼,扰乱司法秩序。证据5、网页截图。证明目的:原告所说的在各大网站上做大量宣传,经查不属实。 原告贵宾酒业公司对被告千度网络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三性均有异议,首先网页的显示内容随着时间会发生变化,被告所举出的证据不能代表一直是体现的状态,对于被告宣传侵权商品的证据,原告已经通过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应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准。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三性均有异议,经原告查询,现在被告的网站上搜索“鄂尔多斯市蒙酒酒业有限公司”也能出现被告千度网络公司为蒙酒酒业公司宣传产品的事实。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被告的网页并没有在醒目的位置体现版权相关信息,并且此前被告已经自认其对商标并没有进行审查,因此导致了案涉侵权行为的发生。针对证据4,三性均有异议,原告此前提起的诉讼大多以撤诉为解决方案是因为在起诉的过程当中多数被告自认其侵权行为,自愿与原告进行和解,原告也是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所以很多案件是以撤诉为解决方式。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5,三性均有异议,原告及其他权利相关人对于案涉商标的宣传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当中已经明确体现,应当以原告证据为准。 对被告千度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案在争议焦点中予以综合评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暖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贵宾宴”系列的以下商标:1.“贵宾宴GUIBINYAN”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烧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黄酒;汽酒;料酒;含酒精液体;葡萄酒;蒸馏酒精饮料。注册有效期限为2007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商标注册证编号第4299691号。后经核准,第4299691号商标第33类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6日。2.“贵宾宴”文字商标(贵宾宴为竖向排列),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烧酒;鸡尾酒;白兰地;葡萄酒;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酒(饮料);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清酒。注册日期2014年5月28日,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商标注册证编号第11898400号。3.“贵宾宴”文字商标(贵宾宴为横向排列),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烧酒;鸡尾酒;白兰地;葡萄酒;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酒(饮料);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清酒。注册日期2014年5月28日,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商标注册证编号第11898401号。4.“贵宾宴”文字商标(贵宾宴为竖向排列),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白兰地;果酒(含酒精);米酒;烧酒;清酒;鸡尾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酒;(饮料);葡萄酒。注册日期2015年5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13日。商标注册证编号第14279906号。 2008年4月15日,王暖波与大椅山公司签订白酒商品名称使用授权书,本人将名下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授权吉林省大椅山公司作为生产白酒的包装(包括包装箱、包装盒、酒瓶)的商品名称使用:一、与注册商标“贵宾宴GUIBINYAN”注册号为第4299691号相近似的商品名称为“贵宾宴”、“贵宾宴酒”、“金贵宾宴”、“红贵宾宴”、“黄贵宾宴”等。二、与注册商标“贵宾”注册号为第4728184号相近似的商品名称为“贵宾”、“贵宾酒”、“贵宾宴”……等。三、以上商品名称包括横排和竖排,不同字体,但是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四、授权使用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内。 原告贵宾酒业公司提交(2019)吉通梅河证内民字第1127号公证书,出具日期为2019年6月21日。记载,选中美酒招商网各类品牌酒招商、代理、团购、批发快速点击进入网站,在产品搜索对话框内输入“大椅山”点击搜索,点击搜索出的产品“大椅山原浆酒”栏内“所属企业: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进入网站,显示有包含“贵宾宴酒”等图片、名称、类别、系列、申请代理等信息。(2019)吉通梅河证内民字第1236号公证书,出具日期为2019年7月5日。记载,选中白酒招商糖酒网点击进入网站,在网站内搜索对话框内输入“大椅山”,选中大椅山酿酒点击搜索,点击产品展厅,显示包括贵宾宴相关本系列产品的图片、类别、品牌、产地、所属企业等信息。(2019)吉通梅河证内民字第1203号公证书,出具日期为2019年7月2日。记载,选中万酒招商网专注于白酒招商,白酒代理,酒水招商,酒水点击进入网站,在网站内企业搜索对话框内输入“大椅山”点击搜索,点击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进入网站,点击产品展示,显示包括“贵宾宴酒”产品图片、企业名称、所属分类、产品系列、香型、酒精度数、净含量等信息。(2019)吉通梅河证内民字第1225号公证书,出具日期为2019年7月4日。记载,输入“www.js118.com.cn”点击搜索,选中酒水招商网点击进入,在搜索对话框内输入“大椅山”点击搜索,选中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点击网站内产品展示,显示贵宾宴酒产品图片等信息。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提供上述四份公证书证明贵宾宴酒系列产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长期、持续、大量和广泛广告宣传。 原告贵宾酒业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6日,经营范围:酒类销售。2019年7月3日,王暖波(授权人)与原告贵宾酒业公司(受托人)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约定:王暖波系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贵宾酒业公司系其参股的公司法人,现许可受托人使用王暖波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4299691号;11898401号等注册商标,并授权贵宾酒业公司以其自己名义代表本人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本人王暖波对受托人贵宾酒业公司许可使用本人名下的所有注册商标均为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使用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体许可使用和授权内容为:……二、对任何侵害本人名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五、对任何侵害本人名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的行为,向相关的司发机关起诉、申诉。具体权限为:在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中:1)调查取证、申请公证;2)诉前和解;3)依法提起诉讼、应诉、提出反诉及申请执行,受托人有权以己名义独立盖章签署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和解协议书及调解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以启动或者终结相关法律程序;4)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民事诉讼措施;5)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6)和解或者调解;7)领取赔偿款或者其他诉讼及执行标的;8)盖章签署并接收各类行政文书或者司法文书;……。委托期限:2019年7月3日至2025年5月30日止。 原告贵宾酒业公司提交申请人为王暖波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19)吉通山城证内民字第3580号,出具日期为2019年10月9日。记载,点击“百度一下”,在页面地址栏输入“www.jiushui.tv”,回车后显示“酒水视频招商网”页面,在搜索栏输入“贵宾宴”,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点击第9个“毛乌素贵宾宴”,显示“鄂尔多斯蒙酒酒业有限公司”页面,点击“公司首页”,点击“查看详情”,显示“企业简介”页面,点击“产品展示”,显示“产品展示”页面。经比对,毛乌素贵宾宴包装盒正面,毛乌素贵宾宴分两列竖向排列,毛乌素三个字在包装盒的左上部分,字体小;贵宾宴三个字在包装盒的中间位置,字体大。“毛乌素贵宾宴”酒瓶正面字体位置、字体大小等与包装盒中的基本相同。 酒水视频招商网系被告千度网络公司开发。酒水视频招商网首页版权声明关于我们记载,酒水视频招商网站内所包含的资讯、内容、广告等相关信息,均来自注册会员或者客户自行提供,或互联网络。酒水视频招商网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者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免责声明,公司对与任何包含、经由、或链结、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或可靠性;对于您通过本网广告、资讯或要约而展示、购买或取得任何产品、资讯或资料,本网站亦不负品质保证的责任。您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交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酒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对于企业发布的信息,被告千度网络公司审查企业资质等信息。被告千度网络公司在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已将相关信息删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贵宾酒业公司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2.被告蒙酒酒业公司、千度网络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如构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贵宾酒业公司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王暖波申请注册了“贵宾宴GUIBINYAN”文字商标、“贵宾宴”(横向排列)文字商标、“贵宾宴”(竖向排列)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3类,权利人王暖波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适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注册商标权利人王暖波与原告贵宾酒业公司于2019年7月3日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中明确授权原告贵宾酒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原告贵宾酒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被告蒙酒酒业公司、千度网络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蒙酒酒业公司的行为侵犯权利人王暖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被告蒙酒酒业公司生产的商品为白酒,与权利人王暖波申请注册的“贵宾宴”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其次,被告蒙酒酒业公司在互联网上在企业简介产品展示页面中登载的“毛乌素贵宾宴”酒图片,经比对,“毛乌素贵宾宴”包装盒正面,“毛乌素贵宾宴”分两列竖向排列,“毛乌素”三个字在包装盒的左上部分,字体小;“贵宾宴”三个字在包装盒的中间位置,字体大。“毛乌素贵宾宴”酒瓶正面字体位置、字体大小等与包装盒中的基本相同。被告蒙酒酒业公司在商品外包装上及包装上突出使用了“贵宾宴”商标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被告蒙酒酒业公司在网站的商品宣传中,对“贵宾宴”作为商品名称在包装上的使用,构成对权利人王暖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关于被告蒙酒酒业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竞争秩序的角度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事实上加强和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保护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兜底和补充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贵宾酒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关商品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能以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贵宾酒业公司所主张商品予以保护。另外,对原告贵宾酒业公司主张的被告蒙酒酒业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在商品的外包装盒和酒瓶上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行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作出了规定,通过认定被告蒙酒酒业公司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够制止原告贵宾酒业公司主张的相关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足以得到维护,本院适用商标法对于被告蒙酒酒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做出评判和处理,故不必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查。 被告千度网络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的规定中可知,千度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其不知侵权的情形,当接到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扩大部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二是明知平台上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而不予处理,对网络用户造成的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首先,在本案中,千度网络公司提供的商品信息交流的平台,不能苛责其对网络用户交流的商品信息进行普遍性的实质审查,更何况其对涉案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应该事前明知。被告千度网络公司在酒水视频招商网首页版权声明进行了提示说明,对于免责声明内容进行了列明。并提示,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以上说明千度网络公司其出发点是善意的,其对于本案会产生的侵权行为直到发生都并不知晓。况且,原告贵宾酒业公司一直未通知被告千度网络公司删除相关商标侵权信息,千度网络公司而是在接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后,及时删除了相关信息。其做到了在第一时间收到侵权通知后,第一时间实施必要挽回措施、有效防止侵权伤害影响的扩大。综上,被告千度网络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贵宾酒业公司要求被告千度网络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蒙酒酒业公司赔偿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本案中,原告未提交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交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综合被告蒙酒酒业公司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性质、期间、后果、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包括合理支出费用)为3万元。 综上,本院对原告贵宾酒业公司要求被告蒙酒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贵宾宴”系列注册商品专用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蒙酒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商品上使用“贵宾宴”系列注册商标;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蒙酒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损失3万元; 三、驳回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533元、被告鄂尔多斯市蒙酒酒业有限公司负担7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德璋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于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世宗 书 记 员 马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