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艮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个体经营户,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唐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夏松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职工,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李祖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钟艮辉与唐德华、夏松林、李祖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祖正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钟艮辉与被执行人唐德华、夏松林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2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