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掖市安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男,系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77342171-2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劳动北街87号。
被告:甘肃天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益发,男,系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77342581-X
地址:张掖市临泽县沙河街366号。
被告:杨益发,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四川省广元市人,现住兰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掖市安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天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益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法人杨益发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称几天后归还,原告遂于2008年6月4日、8月29日,向被告公司汇款97.8万元,后被告一直未归还,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司住所地在张掖市甘州区劳动北街87号,被告公司住所地在张掖市临泽县沙河街366号,被告杨益发住所地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612之3号1601。2008年6月4日、8月29日,原告公司分两次通过其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张掖市甘州支行向被告公司借支97.8万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