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某某,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泰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驻地(办公室西侧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泰安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计36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广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新 书 记 员 刘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