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移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赵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移刚与被告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移刚到庭参加诉讼,赵燕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移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燕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日,赵燕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赵移刚提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赵移刚实际向其交付了5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赵移刚多次向赵燕主张还款,但时至今日赵燕仍未还款。

被告辩称

赵燕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4日,赵燕向赵移刚出具《借条》,其上载明:“今向赵移刚借款100 000元(壹拾万元整),借期二个月。借款人:赵燕,身份证号:×××,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7日,赵移刚通过支付宝向赵燕转账2万元,备注:第一笔借给你的钱两万元;2018年5月8日,赵移刚通过支付宝向赵燕转账1万元;2018年5月9日,赵移刚通过支付宝向赵燕转账1万元,备注:第三笔一共4万了;2018年5月10日,赵移刚通过支付宝向赵燕转账1万元,备注:最后一笔一共是借给你的5万元,现在全部转账完毕。赵移刚还提交双方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其上显示赵移刚自2018年10月6日开始陆续向赵燕催要还款。

诉讼中,赵移刚称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赵燕未返还任何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根据《借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认定赵移刚向赵燕实际交付借款5万元且借款期限已届满的事实,现无证据证明赵燕已偿还借款,故本院对赵移刚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标准,现赵移刚主张逾期利息的基数、标准及期间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赵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赵移刚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赵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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