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连臣,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鹤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连臣罚金一案中,除刑事审判庭移送现金10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保险、工商、不动产、车辆等部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对被执行人刘连臣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移送执行标的10000.00元、已执行到位100.00元、未执行到位99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404执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雪梅 审判员 冯 冰 审判员 刘士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