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省鄄城县经纬消毒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克苏,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申请人:洛阳路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静静,女,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省鄄城县经纬消毒制品有限公司、杨克苏诉被告洛阳路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静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鄄城县经纬消毒制品有限公司、杨克苏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路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静静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克苏以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鄄城县经纬消毒制品有限公司、杨克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路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静静的银行存款共计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