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兵凡(绰号“大王”),男,****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门市。因赌博于2017年8月3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8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立帆,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艾兴,男,****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门市。因赌博于2019年9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晓琴,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孙文超,男,****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天门市,住天门市。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李正爽,男,****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天门市。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2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赌博于2017年12月2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取保候审,2021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宋文涛,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杨维红,男,****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门市。因赌博于2015年2月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赌博于2018年9月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赌博于2018年11月2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胡妮,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天检一部刑诉〔20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兵凡、艾兴、孙文超、李正爽、杨维红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兵凡及其辩护人周立帆、被告人艾兴及其辩护人张晓琴、被告人孙文超及其辩护人徐丰华、被告人李正爽及其辩护人宋文涛、被告人杨维红及其辩护人胡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5日晚上,被告人蔡兵凡、艾兴、孙文超、李正爽、杨维红在蔡兵凡位于本市杨林办事处蔡滩村七组的家中以“摇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艾兴、孙文超、李正爽、杨维红按约定共同出资1万元作为赌场“皇帝公司”的赌资,被告人蔡兵凡提供场地和联系赌客来赌场参与赌博,被告人孙文超负责当“老爷”(摇骰子),被告人李正爽负责收钱、赔钱、打水某钱,赌场内摇出固定点数时提取的“水某钱”归被告人蔡兵凡所有。当晚22时许,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蔡兵凡家中抓获被告人艾兴、孙文超、李正爽和参与赌博的杨某、颜某、刘某1、刘某2、鄢某等人,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57000元和赌具骰子2颗、瓷碟1个。

案发后,被告人蔡兵凡、杨维红主动到天门市公安局杨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兵凡、艾兴、孙文超、李正爽、杨维红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蔡兵凡、杨维红均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艾兴、孙文超、李正爽均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蔡兵凡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艾兴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文超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正爽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杨维红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蔡兵凡、艾兴、孙文超、李正爽、杨维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蔡兵凡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蔡兵凡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兴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艾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文超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文超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正爽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正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维红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维红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蔡兵凡、艾兴、孙文超、李正爽、杨维红的户籍信息,天门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徐某、郭某、杨某、颜某、刘某1、刘某2、鄢某、蒋某、李某、刘某3、蔡某的证言,被告人蔡兵凡、艾兴、孙文超、李正爽、杨维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兵凡、艾兴、孙文超、李正爽、杨维红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蔡兵凡、杨维红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兴、孙文超、李正爽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兵凡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艾兴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文超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正爽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杨维红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在案赌资人民币57000元、骰子2颗、瓷碟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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