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屏支行,住所地防城港市上思县南屏乡南屏旧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MA5NC2M83E。
负责人:赵建平,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黄富林,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南屏瑶族乡桥贡村桥贡屯*号,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94××××××××。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贷款共计本金30000元到期后尚有22900元没有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所欠贷款本金22900元及利息132.81元(利息从2020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以后产生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本院结合在卷证据查明:2016年11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扶贫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90102161460522),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0000元用于种养,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偿还7100元后尚欠22900元未偿还。2019年12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扶贫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90102194190981),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本金22900元,借款用途为用于归还黄富林名下合同编号890102161460522贷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贷款利率执行年利率4.35%。合同期内不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还款付息方式为按季度结息。借款本金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的还款方式。还款付息方式为按季度结息。借款本金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的还款方式。在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内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因贷款逾期或借款人其他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在贷款期间借款人发生被动态剔除、死亡、外嫁、户口迁出或判刑收监等财政不予贴息情形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截止至202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黄富林尚欠申请人贷款本金22900元及利息132.81元(利息从2020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黄富林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屏支行所欠贷款本金22900元及利息132.81元(利息从2020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以后产生利息按合同(编号:890102194190981)约定另计)。
申请费376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黄富林负担。
被申请人如对支付令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间内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宁海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常瑞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