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继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萍,河北红蔷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政府大道****。 负责人:范新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葛继超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葛继超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继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葛继超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春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乔小叶 书 记 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