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存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卓游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存纲与被告卓游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衡存纲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存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衡存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衡存纲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晓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