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鹏,女,汉族,,住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女,汉族,住新化县孟公镇,系原告曾鹏之姐。
被告:曾伟波,男,汉族,住新化县。
被告:罗石海,男,汉族,住新化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负责人:禹桂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骏,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曾鹏与被告曾伟波、罗石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曾鹏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鹏申请撤回对被告曾伟波、罗石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鹏撤回对被告曾伟波、罗石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曾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