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朝阳晟云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云水路五段3号106号。 法定代表人:彭莉梅,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富山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七里河工业园区泰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龙,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朝阳晟云海商贸有限公司与锦州富山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民终1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锦州富山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锦州富山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锦州富山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股票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锦州富山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人民陪审员 聂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扈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