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邦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5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婷,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吴月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黄邦盈与被告吴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邦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月兰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支付从2020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15726.03元(暂从2020年10月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3日按每月4500元计息,共15726.03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月兰支付律师费11000元,以上一至三项共计246726.03元;4、被告吴月兰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因双方儿子是同班同学而相识,2015年9月2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0元。被告借款之后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归还了130000元给原告。2019年10月8日经原告多次催还之下,原被告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内容如下:1、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9年10月8日借到乙方22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20年10月7日归还。2、甲方以童之星做为抵押物。3、甲方如按时归还该笔借款给乙方,即归还22万元,逾期不归还该笔借款,即甲方每月要付给乙方4500元作为损失补偿。4、如甲方不在乙方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以上所借金额,发生的任何争执,一切交由人民法院处理,其中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律师费、滞纳金、拍卖费等一切由被告承担。从原被告双方之间重新确认的债权偿还期限在2020年10月7日届满后,被告经多次催款仍不肯偿还以上款项,无奈之下,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承认尚欠原告借款220000元的事实,但认为:1、利息计算超出法定标准,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2、请求支付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9月2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0元。被告借款之后归还了130000元给原告。2019年10月8日原被告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确认被告于2019年10月8日借到原告22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20年10月7日归还;逾期归还,即被告每月要付给原告4500元作为损失补偿;如果发生的任何争执,一切交由人民法院处理,其中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律师费、滞纳金、拍卖费等一切由被告承担。该笔借款被告至今尚未偿还。 另,为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聘请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王荣婷律师代理诉讼,支付了律师费11000元,在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预交了保全费1753.6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借款《借款协议书》,证实被告于2019年10月8日尚欠原告220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借期内没有约定计付利息,定于2020年10月7日归还。被告至今尚未偿还该笔借款给原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问题。由于双方在借期内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但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从2020年10月8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合法有理,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按每月4500元计算逾期利息,且请求支付律师费11000元,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保护利率上限,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本案的借款合同成立于2019年10月8日,逾期利息应按照2019年10月8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倍计算。故本案利息应以22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从2020年10月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吴月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2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给原告黄邦盈(利息计算:以22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0月8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从2020年10月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驳回原告黄邦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45元,财产保全费1753.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其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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