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爱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永生,郸城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爱英与被告张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永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爱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同居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住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二婚,经人介绍相识后于l996年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均已成年,双方在有住宅一处。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感情不合,被告经常无故找原告的错,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彼此无法沟通,致使原告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原告为了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是一再忍让,可原告的退让始终未换来平静的家庭环境。2021年8月2日被告又无故对原告实施家暴,被告父亲对被告进行劝阻,也遭到被告的殴打,全身多处受伤。综上所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为了摆脱这种痛苦的婚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请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义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爱英与被告张义均系二婚,双方于××××年左右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1,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2。现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原告李爱英认为无法与被告张义继续共同生活,诉至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英与被告张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李爱英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爱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爱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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