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某因与被申请人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3民终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黄某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七)、(十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二审判决第一项中“第三项及一审诉讼费承担部分”、第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事实及理由:(一)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将再审申请人被家暴的光碟证据及病历隐藏,二审法院不予质证。一、二审法院对于再审申请人被家暴的事实忽略,对再审申请人主张赔偿的请求回避。(三)原审法院均认为被申请人的账户支出并无大额花销不符合客观事实。从2009年3月30日至8月13日期间总计取款165900元,其中一个月花销近40000元,曾经一天花销92000元。(四)原审法院遗漏再审申请人分割共同存款的请求。被申请人名下有5张银行卡,这5张卡一直由被申请人持有使用。从二人结婚截止202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从上述5张银行卡中取款1012044.30元,支出减去被申请人的收入差765991.3元系再审申请人收入所得。通过被申请人的3张银行卡向35个账户转移资金,近期银行账户转移、现金取款的银行监控录像可查明,操作人为被申请人。从2006年7月26日至202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交通银行、鞍山银行、中国银行向35个账户转款共计709302.3元,该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夫妻共同存款,为其子购买两处房产、一台轿车,总价值约为690000元。围绕购房产及装修、办婚礼,被申请人共为其子唐巍取现金165900元,当时再审申请人不知情。再审申请人要求对于该转移隐匿的存款,被申请人不分或少分,原审法院遗漏了该诉讼请求。(五)原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离婚经济帮助不予理睬。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且原审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平均分割被申请人各银行存款、股票总计886374元的主张进行了审理,故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遗漏其分割共同存款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同时一、二审审判程序亦无不当之处。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七)、(十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黄某娟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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