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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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呼和诺尔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张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强,公司营销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强,公司稽查。
被告:巴特尔,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审理经过
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特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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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