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正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徐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黔0502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正科申请执行徐朵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30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徐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徐朵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进行冻结。 三、已向被执行人徐朵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可申请悬赏公告、可提起刑事自诉。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02执18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高 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 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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