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志祥(又名贺树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正,系贺志祥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厅,双峰县唯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务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贺志祥与朱务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贺志祥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志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志祥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江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