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亚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民,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靳文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蔡亚玲与被告靳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蔡亚玲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亚玲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亚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蔡亚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