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负责人:刘亚,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州江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荣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友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环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胡秀珍,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环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珏,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赵红艳,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徐友才,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州江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友才、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8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珍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江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友才、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1700万元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州江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友才、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义 审 判 员  祁凤芹 审 判 员  邓 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陶紫瑞 书 记 员  焦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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