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湖口县。 被告: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湖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立案。2021年4月7日,原告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玲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