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月泉,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现住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时顺,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冯景松,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原告:冯景荣,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 原告:陈宗飞,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原告冯景松、冯景荣、陈宗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泉,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白正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现住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廷辉,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月泉、冯景松、冯景荣、陈宗飞与被告白正超、任廷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月泉、冯景松、冯景荣、陈宗飞以目前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四原告的主张,经四原告协商同意撤回起诉为由,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月泉、冯景松、冯景荣、陈宗飞申请撤回起诉,是四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月泉、冯景松、冯景荣、陈宗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张月泉、冯景松、冯景荣、陈宗飞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金钱 人民陪审员  苏 昕 人民陪审员  朱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 军 书 记 员  张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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