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江安措姆与向巴扎西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安措姆,女,藏族,务农,住察隅县。 被告向巴扎西,男,藏族,务农,住察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江安措姆与被告向巴扎西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江安措姆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安措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安措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江安措姆已预交),由原告江安措姆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邱 纯 杰 审 判 员 贡秋尼玛 人民陪审员 美 志 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邢 圆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