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赵晓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河津市赵家庄乡义唐村*-10,身份证号:*。 被告:杜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万荣县解店镇七庄村第五居民组,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赵晓妮诉被告杜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我朋友介绍认识,其因经营饭店资金紧张为由,于2021年4月3日提出向我借款40000元,承诺随时要随时还,5月3日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被告转款39800元,被告并给我立写借条一份。期间,被告归还我借款19800元,现剩余20000元未还。现我急需用钱,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诉讼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杜钻共归还原告赵晓妮借款20000元整,从2021年8月1日起每月28日前归还原告借款1500元直至还清为止; 二、若被告不能按期履行,原告赵晓妮有权利要求被告杜钻一次性归还剩余全部欠款,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违约之日起按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晓妮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齐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吴泽茹 书记员马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