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兴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灿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立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丰尖,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青芸,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猛、马兴贵、杨灿兴因与被上诉人蒋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1)桂11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猛、马兴贵、杨灿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周猛、马兴贵、杨灿兴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上诉人预交的30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