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栋正,曾用名梁正东,男,****年**月**日出生于海**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海**省儋州市,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江涛,西藏自治区西雅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以芒检公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栋正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双生、代理检察员斯郎嘎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栋正及其的辩护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份,被告人梁栋正被自称"老肚肠"的人发展为电信诈骗团伙成员,接受了该犯罪团伙提供的银行卡和专用手机,负责将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取现转移,并约定以30‰的比例提成,在取现过程中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由"老肚肠"提供供。该诈骗团伙每当诈骗到资金时,都有一个叫"小老板"的人与被告人梁栋正联系,梁栋正按照"小老板"的要求将诈骗犯罪所得资金进行取现和转移。具体如下:

2017年4月27日13时许,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害人郭某因被该诈骗团伙骗称所谓航班取消退款,按照假冒客服人员的提示操作,用鄞州手机银行先后向账号1和账号2分别转账9998元。当时13时20分许,被告人梁栋正持账号2的银行卡,在中国农行澄迈县老城开发区支行ATM机上分两次共取现1万元。

2017年4月28日20时许,西藏自治区芒康县被害人次某为索要所谓的航班延误补偿款,按照该诈骗团伙假冒客服人员的提示操作,用手机支付宝向账号2转账8578元。该款于4月29日8时许在海南省被人通过ATM机分三次取走。

2017年5月1日19时许,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被害人普某因被该诈骗团伙骗称所谓航班取消退款,按照假冒客服人员的提示操作,用手机支付宝向账号2的银行卡转账9003元。该款于5月2日转入账户3的支付宝4900元;5月12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梁栋正持该银行卡在中国农行儋州市明珠分理处ATM机上取现41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栋正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他人取现和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达14000余元,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梁栋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胡江涛提交了被告人梁栋正的认罪悔过书、退回涉案款和预交罚金的收条,并提出被告人参与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不明显,罪过轻微,被告人行为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提请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并处2000元以下罚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梁栋正被自称"老肚肠"的人发展为电信诈骗团伙成员,接受了该犯罪团伙提供的银行卡和专用手机,负责将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取现转移,并约定以30‰的比例提成,在取现过程中产生的交**住宿费由"老肚肠"提供提供。该诈骗团伙诈骗到资金时,均由一个叫"小老板"的人与被告人梁栋正联系,梁栋正按照"小老板"要求将诈骗的资金进行取现和转移。具体如下:

2017年4月27日13时许,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害人郭某被该诈骗团伙骗称航班取消,因其需换班机按照假冒客服人员的提示操作,用鄞州手机银行先后向账号1和账号2分别转账9998元。当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梁栋正持账号2的银行卡,在中国农行澄迈县老城开发区支行ATM机上分两次共取现1万元。

2017年4月28日20时许,西藏自治区芒康县被害人次某为索要所谓的航班延误费,按照该诈骗团伙假冒客服人员的提示操作,用手机支付宝向账号2转账8578元。该款于4月29日8时许在海南省被人通过ATM机分三次取走。

2017年5月1日19时许,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被害人普某被该诈骗团伙骗称航班取消,因其欲改签至别地需加钱,按照假冒客服人员提示操作,用手机支付宝向账号2的银行卡转账9003元。该款于5月2日转入账户3的支付宝4900元;5月12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梁栋正持该银行卡在中国农行儋州市明珠分理处ATM机上取现4100元。

对于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芒康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次某与诈骗成员对话的录音、被害人次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29日芒康县纳西乡派出所接到次某的报案称,在2017年4月28日,自己的朋友仁某网购机票后收到航班取消的消息,要自己帮着从支付宝领取航班延误补偿款,按照所谓专属客服的流程在支付宝上操作时被骗走了8578元。2017年5月5日该案由芒康县纳西乡派出所向芒康县公安局移交。

2.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梁栋正,户籍所在地为海**省儋州市及被告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3.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梁栋正以诈骗罪于2017年6月30日刑事拘留,后依法延长羁押期限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30日。

4.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6月30日昌都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华酒店里抓获被告人梁栋正。

5.被害人郭某的陈述:2017年4月27日我手机接到一条短信说我的那班飞机有故障,要取消班机。于是我拨打了该条短信的号码,对方说要换班机要先退票,要退票的话要先打300块钱给我,要我提供收款账号,当时我有鄞州银行的手机银行软件,于是我就打开了,但是我对手机银行的操作并不熟悉,完全按照对方电话语音指导进行操作,最后我按照对方的要求输入了9998。我以为是验证码之类的东西。输完成之后,没过多久,我看到手机银行的余额减少了,才意识到刚才的操作给对方打了钱,是遇到骗子了。

6.被害人普某的陈述:2017年5月1日,我收到了一条短信说天气原因飞机不能按时起飞可以退票,还附带了一个电话号码,叫我打那个电话联系,我就拨打了那个电话,说换一张到郑州的飞机票,她说要加300多元钱,她告诉了我一个银行卡账号,我就用支付宝转给了她,开始转了120元,接着转了12元,她说我转错了,她叫我按照她的步骤操作,她就发了一个9003的验证码给我,叫我输这个验证码,我还输入了支付宝的密码,后来我的9003元被转走了。

7.被告人梁栋正在ATM机取款视频、涉案账号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记录证明:2017年4月27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梁栋正持账号2的银行卡,在中国农行澄迈县老城开发区支行ATM机上分两次共取现1万元。2017年5月12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梁栋正持账号2的银行卡在中国农行儋州市明珠分理处ATM机上取现4100元。以上取款共计14100元。

8.被告人梁栋正的供述:2017年4月20日左右,在儋州市那大镇一个游戏厅里,"老肚肠"找到我对我说:让我帮他取钱,问我愿不愿意,我说:我考虑下。过了两三天后我给"老肚肠"打电话,说我考虑清楚了,"老肚肠"对我说:有人会和你联系,就挂了。过了两天有个叫"小老板"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那大镇至木棠镇20公里处的公路旁边等他,过了一会开过来一辆灰色桥车,在经过我的地方时从车里扔出一个黑色的袋子,"小老板"就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那个黑色袋子捡起来,里面有几张银行卡和手机,如果有什么事就用袋子里的手机打电话联系。

我不知道,但我还是有点怀疑这钱来路不明,因为我知道我们儋州很多人在搞电信诈骗。

因为儋州抓诈骗抓得太严,并且"老肚肠"给我说"不要在儋州取钱",原因他没告诉我。

每次要取钱,"老肚肠"就会叫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子(我叫他小老板)来找我,然后给我一个黑色的"诺基亚"小手机和2至3张不等的银行卡,如果卡里有钱了,他就会打电话叫我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栋正服从电信网络诈骗犯"老肚肠"的具体安排,持他们提供的银行卡到异地取现和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达14098元,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且建议对被告人梁栋正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应予支持。辩护人胡江涛提出被告人参与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不明显,罪过轻微,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法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项第六条、七条、八条之规定,该案是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该案的发生给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造成恶劣影响,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理应依法予以从重惩处,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还全部涉案脏款,主动缴纳罚金;故依法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栋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