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志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伟,广东维强(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艺辉,广东维强(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志荣与被告朱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志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小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黄志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小军向黄志荣支付劳务费3.5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3101.82元(利息计算方式见附表);2.本案诉讼费由朱小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黄志荣至朱小军历城区万斯达工程潘庄幼儿园项目从事沉台基础模板制作安装工作,双方约定费用按模板展开面计算,每平方米36元。2018年12月17日,朱小军出具结算单,模板展开面实际面积2088平方米,费用共计75168元,后朱小军向黄志荣支付了部分费用。此后,经黄志荣多次催要朱小军再未向其支付剩余费用35000元。黄志荣无奈,特具状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朱小军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朱小军于2018年12月17日向黄志荣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现有黄志荣木工班组在历城区万斯达工程项目蟠庄幼儿园中内有水池,沉台基础模板制作安装,根据双方协商,按模板展开面计算,每平方米36元(含钉子、铁丝),合计实际面积2088m2(贰仟零捌拾捌元)即:2088乘36等于75168元大写:柒万伍仟壹佰陆拾捌元”,朱小军于落款结算人处签字。
黄志荣主张朱小军于2019年9月29日与案外人唐凯、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庭审中,自认与黄志荣系雇佣关系。《结算单》中载明劳务费75168元系班组总费用,该费用由黄志荣与朱小军进行结算,结算之后由黄志荣支付给其他班组成员。《结算单》出具后朱小军已付40168元,剩余35000元未支付。黄志荣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唐凯诉山东万斯达集团、朱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审庭审笔录复印件3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志荣要求朱小军支付劳务费35000元,朱小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黄志荣的主张有朱小军出具的《结算单》为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黄志荣要求朱小军支付利息3101.82元(从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进行结算),该项请求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朱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志荣劳务费35000元。
二、限朱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志荣利息3101.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由朱小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