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卉芬,甘肃福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任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文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张某某、任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文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原告文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春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