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卉芬,甘肃福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任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文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张某某、任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文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原告文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春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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