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董长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太永,系公司经理,男,汉族1968年9月16出生,地址梅河口市。 被告:任广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广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迎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