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政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宜城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德,十堰市张湾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段玲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政基诉被告段玲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政基不能提供被告段玲珑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段玲珑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政基提供被告段玲珑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政基的起诉。
诉讼费6381元,退还给原告张政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