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候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系原告侯腊梅的弟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盐池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盐兴公路(交警大队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69434873XT。
法定代表人:张某2,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系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腊梅诉被告宁夏盐池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侯腊梅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腊梅撤回对被告宁夏盐池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侯腊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