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祥和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80320409N。

法定代表人:包少祥。

被执行人:包少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华与被执行人铜陵市祥和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包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皖0711执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应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阮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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