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建设路与贸易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谷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张某某、谷某某、张某、唐某某、董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的(2020)冀0130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268.8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张某、唐某某、董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谷某某、张某、唐某某、董某某负担。判决书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尚未偿数额为60,759.95元。
本院与申请执行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2020)冀0130执4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