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马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江某诉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江某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提出对被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