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艳肖,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
被执行人:潘贵星,男,****年**月**日出生,住柳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陆艳肖与潘贵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回款2075元,此外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