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永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北京雅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26号雅悦酒店西直门店112室。

法定代表人:范其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烈,男,公司人事行政总监,联系地址同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波,山东仁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永亮与被告北京雅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悦酒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亮,被告雅悦酒店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波、刘德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永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按照每月2236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6832元。 事实和理由:劳有所得,天经地义。被告公司拖欠原告的工资待遇,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西城劳动仲裁委在原、被告双方均为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心所欲作出裁决,涉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被告辩称

被告雅悦酒店公司辩称:原告2009年3月主动辞职,双方劳动关系当时已经解除,其已签字确认工伤事宜处理完毕。上述事实距今已有十余年了,原告现在主张权利早已超过了仲裁时效且期间并未中止、中断情形,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庭审询问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7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2009年2月28日在工作中受伤,2009年3月31日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12月24日被鉴定为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及原因各执一词。原告表示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被告2010年7月单方违法解除所致。被告公司则表示是原告在2010年3月主动辞职。

另查,2020年8月14日原告以被告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被告公司在仲裁庭审理时提出时效抗辩。2020年11月27日上述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3887号裁决书,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申请请求。裁决后,原告不服向本院起诉。庭审中,原告确认2020年8月14日是其第一次为向被告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权利而提出的仲裁申请,其明确表示不能回答法庭关于之前为什么不主张的提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说法不一,但即使按照原告主张的2010年7月起算,其在2020年8月第一次向被告公司主张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权利,确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被告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永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永亮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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