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联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光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德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
审理经过原告中联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联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联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
262元,减半收取计22 131元,由原告中联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黄莹荧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杨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