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施庆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浩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
被告:穆二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施庆书与被告穆二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施庆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庆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施庆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施庆书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英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