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康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高新区梓山西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莫益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萍,女,该公司人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湖南华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正军,益阳市资阳区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康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雅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3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雅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萍、王伟、被上诉人刘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正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提交了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3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湖南康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