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王某1之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孙某之外孙),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王某2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1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被上诉人孙某之法定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孙某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王某1、王某2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某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孙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某1、王某2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王某1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谷文博 书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