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徐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祝礼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宁与被告祝礼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徐宁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宁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徐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徐宁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亿朝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邵灵燕